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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產,供貨商的欠款如何追回?2025年最新程序指南
時間:2025-07-29 17:07:50 來源: 作者:
公司破產,供貨商的欠款如何追回?2025年最新程序指南
一、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
(一)申報時效與流程
申報期限:
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,債權人應在30日內申報債權
逾期申報的,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,但需承擔審查費用
申報材料:
債權證明(合同、送貨單、對賬單等)
身份證明(營業執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)
債權計算明細表
(二)債權類型與優先級
債權類型 | 清償順序 | 典型情形 |
---|---|---|
破產費用 | 第一順位 | 訴訟費、管理人報酬 |
職工債權 | 第二順位 | 工資、社保、補償金 |
稅款債權 | 第三順位 | 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 |
普通債權 | 第四順位 | 供貨商貨款、借款 |
劣后債權 | 最后順位 | 懲罰性賠償、罰款 |
二、供貨商的維權策略
(一)破產前的預防措施
合同條款設計:
約定"所有權保留條款":未付清貨款前,貨物所有權歸供貨商
增加"連帶責任保證"條款:要求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
應收賬款管理:
定期對賬并取得債務人確認
購買信用保險轉移風險
(二)破產程序中的特殊保護
取回權行使:
供貨商可要求取回未交付的貨物
已交付貨物可主張"別除權",優先受償
重整程序中的參與:
供貨商可提交重整計劃草案
2025年深圳案例:供貨商通過債轉股方式獲得企業股權
三、典型案例解析
(一)成功追回案例
江蘇常州案例:
供貨商在破產程序中主張"別除權",成功取回價值500萬元的機械設備
法院認定設備未交付使用,供貨商享有取回權
浙江義烏案例:
供貨商通過債轉股方式,獲得破產企業30%股權,最終通過企業重整實現債權
(二)失敗案例警示
未及時申報債權:
廣東中山某供貨商逾期申報債權,導致120萬元貨款無法受償
證據不足敗訴:
北京朝陽某供貨商僅提供送貨單,未提供對賬單,法院駁回債權確認請求
本文依據2025年最新實施的《民法典》《企業破產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撰寫,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和地方司法實踐,系統解析夫妻債務認定及破產債權處理全流程法律風險。建議債權人在遭遇不公待遇時,及時咨詢專業律師,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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